(更新日期 2017.02.09)
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臺北市青年赴國外深造,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業、技術證照,辦理留學生就學貸款。
- 碩、博士學位:指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 士學位
- 專業、技術證照:指留學國政 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辦理為期六個月以上,相當於副學士後專業或技術學習課程,並核發之資格證明文件。
本貸款每年名額100名,其中碩、博士學位800名、專技證照200名為原則,當年度額滿不再受理。
申請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中華民國國民,並於申請貸款日前已設籍本市一年以上。
- 20-40歲之青年。
- 申請人及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個人及全戶收入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 額未達課稅級距百分之三十或未達申報標準。
- 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
- 出國全時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但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及其外設其他地區之學校或機構。
- 申請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另覓配偶以外,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一人為保證人。申請人及保證人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 貸有教育部留學生就學貸款或政府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 領有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申請人申請本貸款經辦理本貸款之銀行同意後,於第一次撥貸前,取得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應停止撥貸,並由承貸銀行取消其申貸資格。
貸款額度
- 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50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100萬元。但修讀學制為一年以內者,得一次撥付。
- 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200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80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160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200萬元。第一項之貸款項目以各申請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貸;貸款總額度以300萬元為限,得一次或分批向同一銀行申貸。
貸款期限
臺北市政府為協助臺北市青年赴國外深造,修讀碩、博士學位或專業、技術證照,辦理留學生就學貸款。
- 修讀碩士學位或專技證照者為10年,含寬限期3年
- 修讀博士學位者為16年,含寬限期5年
- 本貸款前10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教育局全額補助。前項所定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 利率由教育局及承貸銀行公告之;加碼數由教育局適時檢討調整。
教育部留學貸款
實施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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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為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且領有證明文件,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 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200萬元以下。
- 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 未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者,符合前述條件亦可申貸。
- 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 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 仍有教育部其他就學貸款未結清或領有我國政府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金期間未結束不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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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 |
碩士班 |
貸款額度 |
總額度為新臺幣200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80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160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200萬元。 |
總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一年以內完成者,貸款額度一次可為新臺幣100萬元。 |
貸款期限 |
最長16年,含寬限期5年 |
最長10年,含寬限期3年 |
利息負擔 |
-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114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
-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114萬元以上至新臺幣120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政府補貼一半(50%),另一半(50%)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 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120萬元以上至新臺幣145萬元(含)以下者,寬限期內貸款利息由留學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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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 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檢討調整。 以101年1月30日為例:
- 寬限期內:1.34%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 1.4% ( 加碼數 ) = 2.74%
- 寬限期外:1.34% ( 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 )+ 1.15% ( 加碼數 )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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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銀行、及其他貸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