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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國(境)處理作業各項申請一覽表

一、申請出境作業方式

項次1

申請原因 役男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其申請出境就學。
適用條款 第4條 第1項 第5款
申請方式 由役男檢附國外學校入學許可相關證明,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核准程序 由移民署依所附國外學校入學許可相關證明,逕行審核 ,符合規定者 ,護照蓋出境核准章。
核准期限 其出境就學須符合就讀學歷及年齡限制:大學以下學歷24歲前、碩士班27歲前或博士班30歲前。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註:入學許可應註明學校「開學日期」
檢附證件
  1. 入學許可(附中譯本)。
  2. 入學相關證明。
  3. 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備考 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項次2

申請原因 在學役男申請短期出國(觀光出境)。
適用條款 第4條 第1項 第7款
申請方式
  1. 得就近向全國任一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2. 20歲以上經核准在學緩徵者,得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
  3. 年滿20歲之年1月1日起至應屆畢業當年6月30日止,尚在國內就學之緩徵役男,另得向移民署以網路方式申請出國。
核准程序
  1. 由鄉(鎮、市、區)公所逕行審核,符合規定核准出境者,系統列印出境申請書1式3聯(「異地申辦」1式4聯,格式如附件7),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及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備查。
  2. 由移民署依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准之緩徵資料核准出境。
核准期限 最長不得逾4個月。
註:由移民署網站申辦經電腦查核許可,列印之「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文件,期限內可多次使用出境。
檢附證件
  1. 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如由家屬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亦需備妥身分證 、印章。)
  2. 其他有關證件(如委託書 、監護人印章等)。(委託書格式如附件13)
備考
  1. 此款規定,役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者,準用之。
  2. 役男護照應由鄉( 鎮、市 、區)公所或移民署蓋出境核准章 ,或網路申辦取得列印之「在學緩徵役男出國核准」文件。

項次3

申請原因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申請再出境
適用條款 第5條 第1項
申請方式 由役男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於返國後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 。(屆役齡後曾以經核准在國外就學役男身分入出境,且仍在同一所學校就讀及無逾核准在國內停留期限情形者 ,可上移民署網站申請。)
核准程序 由移民署依役男檢附經驗證修習具高中以上大學以下、碩士或博士學位課程之在學證明,逕行審核,符合規定者,護照蓋出境核准章。(網路申請出國核准者,申請人可自行列印核准文件,憑以出國。)
核准期限
  1. 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
  2. 符合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3個月;再出境及延期出境一併申請,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註:由移民署網站申辦經電腦查核許可,列印之「役男出國核准」文件,效期為3個月或至開學日止,但最長不得逾6個月。
檢附證件
  1. 經驗證之在學證明(附中譯本)。
  2. 在學相關證明。
  3. 護照正本、國民身分證、印章。(驗畢歸還)
  4. 驗證及需繳附文件方式依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備考 役齡前出境或依第4條第1項第5款經核准出境 ,於19歲徵兵及齡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 ,準用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